全景公益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全景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全景公益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全景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景公益基金会,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法规范围内推动相关的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活动的民间私募公益组织,由深圳市民政局主管、是由理事会发起人与爱心企业家个人捐赠成立,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高端公益慈善文化活动交流及项目开发(或项目)的基金会。
第三条 全景公益基金会是独立法人运营单位(开展相关公益活动,资助活动与项目款从本基金会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和活动的理事会管理制度,业务由秘书长办公会执行机构落实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金会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全景公益基金会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两种形式:独立下设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及以上。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该基金的起设额度由捐赠人与全景公益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全景公益基金会名下,全景公益基金会的主导下定向使用全景公益基金会账户,由捐赠人与全景公益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第五条 独立基金总额为200万元的,捐赠款必须一次性进入全景公益基金会账户;独立基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捐赠款可分两次进入我会账户;独立基金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在确保该专项基金项目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允许捐赠款多批次进入我会账户。如捐赠款分批到账,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30万元,余款到账时间双方须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六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我会提交设立独立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发起成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立项申请表;
(三)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税
(五)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的业绩介绍,自然人的从业经历介绍。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按相应的申请流程予以批复。
第七条 专项基金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景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或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与专项基金发起者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 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金,应按双方签订协议的规定,按时汇入全景公益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全景公益基金会设置专账严格管理,定期公告。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全景公益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 向捐赠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 向捐赠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 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五) 定期面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全景公益基金会的项目部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设立、审批、评估、终止及对公共基金进行日常管理等。
第十四条 设立的各专项基金要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由我会与主要出资者协商指派人员担任,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规划目标和年度
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 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并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开展工作,完成该专项基金所确定的任务;
(三) 负责该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
(四) 编写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算(每年11月30日之前报下一年度的);
(五) 编制上年度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每年1月31日之前上报上一年度的);
(六) 其他。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全景公益基金会名义发文件,须经我会同意,秘书长签发;不得刻制“□□□专项基金专用章”,如需使用我会公章与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须履行申请手续,经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按当年支出总额的10%的提取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均须在接受捐款时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条 我会每年度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 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 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 成立后8个月内,没有新的募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的(指公共基金)或签订协议后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指独立基金),自行终止;
(四) 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双方协议解决终止事宜;
(五) 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实行强制终止,且我会保留将其诉之法律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须由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全景公益基金会牵头和其管委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其管委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并同时在媒体及全景公益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我会批准后处置;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我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方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我会的名称及下列情形:
(一) 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我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二) 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我会的标识;
(三) 其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全景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全景公益基金会全权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全景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全景公益基金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